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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5:42

    5月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重新制定出台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对进一步规范农村能源开发、建设、监督等活动十分必要。

  现行的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实施,经2004年、2005年、2010年3次修正后,对促进全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生活用能短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能源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规范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村能源综合开发和节能利用发展的实际需要。

  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农村能源的建设管理,还包括了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保障服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国内外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

  根据条例草案,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产品,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建设或者产品开发,所需土地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或者购买使用高效低排节能炉具的,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条例草案引入了碳排放交易制度,草案规定,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逐步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排放交易工作。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甘肃农村能源的问题,既关系到农民幸福生活的问题,也关系到甘肃环境美好的问题,出台农村能源条例,大力推进农村新能源建设,对于改善农村环境、改善农村民生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绪胜说,甘肃是贫困地区,越是贫困越要加快使用新能源,这也是消除贫困实现小康的必由之路。范志斌委员表示,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农村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得实惠。张性忠委员说,农村新能源建设的资金投入大,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户承担起来有困难,条例草案中对此问题的解决路径应有所规定。同时,在技术宣传、培训、保障、后续维修等方面,应作出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