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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非遗保护提上立法议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19:26:41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健康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

  作为文化大省,甘肃省拥有花儿、环县道情皮影戏、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等世界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应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等问题,甘肃省拟专门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甘肃非遗保护提上立法议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活态文化,是民族文化个性和精神的生动体现,是人类创造力的表征,是人类心灵世界的精神家园,蕴涵着不可估量的人文价值和资源价值。作为人类独具特色的文化瑰宝,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彰显着一个地区人民的智慧和魅力,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人文素质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健康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

  作为文化大省,甘肃省拥有花儿、环县道情皮影戏、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等世界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应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等问题,甘肃省拟专门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近日提请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文化大省面临非遗保护难题

  甘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是古代中西方文明交流的重要通道,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现有远古以来的遗址遗迹1.7万余处。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有2.7万余种,历史悠久,文化积淀厚重,品种繁多。甘肃“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等6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文化部公示的第四批国家级名录中,我省有7个项目入选;41人成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3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省级非遗名录体系,450名民间艺人成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县非遗名录。

  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介绍,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农耕文化、丝路文化、敦煌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中医文化和红色文化等鲜明的地方特色,保留着甘肃文化原生状态和陇原儿女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蕴涵着古老深厚的文化价值底蕴,是甘肃传统文化的根源和命脉,是甘肃文化的优势所在,也是国家重要的文化代表性资源,在全国有着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贯彻实施国家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中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存在着严重的危机与困难。”庞波坦陈,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对抢救保护工作提出极大的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手段、范围与力度远远不能适应客观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畅,经费严重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滥用和过度开发利用现象十分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分类指导不够,传承活力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严重。

  据了解,随着外部大环境的变化,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甘肃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大量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被毁弃,一些民间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许多经典的民俗和民间艺术慢慢逝去,民间艺术珍品和民俗文物处于自然生灭的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消亡,其包含的文化记忆也随之消失。同时,整个社会、政府和老百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法制保障,缺乏智力支持,缺乏抢救与保护的资金。在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效。目前,从省到市(州)、县(市、区)没有专门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尚未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保护队伍,非遗保护工作机制未能有效建立,非遗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非遗保护经费投入总量偏少。各地对民间文化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滥用、不尊重非遗创造者和传承人权益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直接引用、改编、翻译、影视制作不标明来源;商业化使用中不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益主体经济补偿和回报;过度产业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与核心技艺被歪曲和篡改;假借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非法抢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另外,我省非遗保护的分类指导不够,传承活力不足,许多非遗项目缺乏传承人。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许多外国人借旅游、经商、考察甚至学术交流等机会来我省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古籍原本、文化器具、民族民间服饰用品,非法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临摹绘画、拍摄图片和视频资料,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等,造成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严重流失。

  庞波表示,针对我省非遗保护面临的这些复杂问题,近年来,我省在非遗保护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保护经验。但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看,我省仍然十分落后,许多有效的保护经验需要法律加以固定,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份制定出台了非遗保护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和文化大省建设,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内容全面、针对性强且便于操作的条例十分必要。

  为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自主立法项目,于2013年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甘肃省地方性法规评价中心组成的非遗条例立法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与修改,终于形成条例草案,提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明确政府保护非遗的责任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健康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条例草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维护民族团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保护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确立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认定机制

  深入开展非遗调查是做好非遗保护工作的前提。为做好这一前提基础工作,条例草案对非遗调查的主体、对象、调查材料的记录、建档、汇交、保存及数据公开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普查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草案对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建议、推荐,特别是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条件、提交材料、认定程序、动态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体现出很强的可操作性。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相关条件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库,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保护该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命名机关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核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为此,草案将非遗传承与传播作为核心内容,对传承人的认定、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完整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的,可以被推荐或者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草案同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享受传承人补助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等权利。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义务。

  按照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通过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草案还特别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

明确非遗五种保护方式

  草案设专章对非遗的保护方式进行了系统化规定,突出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生产性保护、产权保护等内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方位保护。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抢救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记忆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纳入本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突出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

  在当代社会,对非遗保护不能仅限于静态保护,应合理运用市场化方法对其进行动态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提升保护质量与水平。为此,条例草案还突出了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举措,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文化创意设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和精神内涵,催生新业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此外,针对非遗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禁止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