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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过立法保护留存民族文化的记忆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5-12 10:52:52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甘肃:通过立法保护留存民族文化的记忆

  甘肃“花儿”、环县道情皮影戏、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这些颇具鲜明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历史长河中一颗颗璀璨明珠,遗存于陇原大地。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可毛遂自荐、严禁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3月27日,甘肃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
  甘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是古代中西方文明交流的重要通道,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有2.7万余种,历史悠久,文化积淀厚重,品种繁多。甘肃“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兰州太平鼓、兰州水车等6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文化部公示的第四批国家级名录中,我省有7个项目入选;41人成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3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省级非遗名录体系,450名民间艺人成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县非遗名录。
  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介绍,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农耕文化、丝路文化、敦煌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中医文化和红色文化等鲜明的地方特色,保留着甘肃文化原生状态和陇原儿女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蕴涵着古老深厚的文化价值,是甘肃传统文化的根源和命脉,是甘肃文化的优势所在,也是国家重要的文化代表性资源,在全国有着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贯彻实施国家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中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存在着严重的危机与困难。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对抢救保护工作提出极大的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手段、范围与力度远远不能适应客观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畅,经费严重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滥用和过度开发利用现象十分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分类指导不够,传承活力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严重。
  据了解,随着外部大环境的变化,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甘肃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大量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被毁弃,一些民间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许多经典的民俗和民间艺术慢慢逝去,民间艺术珍品和民俗文物处于自然生灭的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消亡,使其包含的文化记忆也随之消失。同时,整个社会、政府和老百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缺乏法制保障,缺乏智力支持,缺乏抢救与保护的资金。在一些地方,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效。目前,从省到市(州)、县(市、区)没有专门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尚未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保护队伍,非遗保护工作机制未能有效建立,非遗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非遗保护经费投入总量偏少。各地对民间文化资源的无序开发利用、滥用、不尊重非遗创造者和传承人权益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直接引用、改编、翻译、影视制作不标明来源;商业化使用中不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益主体经济补偿和回报;过度产业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与核心技艺被歪曲和篡改;假借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非法抢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另外,我省非遗保护的分类指导不够,传承活力不足,许多非遗项目缺乏传承人。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许多外国人借旅游、经商、考察甚至学术交流等机会,来我省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古籍原本、文化器具、民族民间服饰用品,非法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临摹绘画、拍摄图片和视频资料,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等,造成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严重流失。
  庞波说,近年来,我省在非遗保护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保护经验。但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看,我省仍然十分落后,许多有效的保护经验需要法律加以固定,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份制定出台了非遗保护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和文化大省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自主立法项目,列入2014年立法出台项目。
  从2014年年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积极配合,多方收集资料,认真调研,细化程序,精心起草修改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于2014年11月25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一审;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提交2015年3月26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对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渊说,“这部法规的出台,必将对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有了制度的保障、经费的保障、权利义务的保障,特别是法律责任的保障,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必将迈上新台阶。”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曹建民这样认为。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解读
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政府责任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和健康文化生态,维护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为切实做好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条例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维护民族团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保护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传承人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为此,条例将非遗传承与传播作为核心内容,对传承人的认定、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完整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的,可以被推荐或者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还特别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保护方式
  条例设专章对非遗的保护方式进行了系统化规定,突出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生产性保护、产权保护等内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方位保护。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抢救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
  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记忆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
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是关系非遗保护成效的重要因素。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等。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明确,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鼓励、支持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和交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非遗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规定,指出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责任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贴,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规定,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进行有效保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失传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