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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人民群众提升生活质量的现实需要——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侧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6-05 09:52:45

  “经营者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已成为一害,即便是经营企业的个别员工所为,经营企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张天理委员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并作出处罚性规定。
  刘基委员说,条例(修订草案)关于个人信息包括的范围、内容列举得很具体,也很全面,但是遗漏了包括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等通讯信息。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受到很大骚扰的主要是通讯信息。他建议,将个人通信信息列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2015年5月27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修订草案)纷纷表述自己的观点。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出台10年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7090件,案值1914843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1114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9777万元
  5月26日上午,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郭承录就《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10年来,较好地适应了我省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需要,特别是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创设规定,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至2014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67090件,案值1914843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1114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9777万元。消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10年间共调解消费纠纷77539件。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郭承录说,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的“三包”义务等作了重点规范,新增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耐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承担等新制度,并对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加大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作了规定。目前,原条例中关于经营者的“三包”义务等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需要进行修改。同时,对于“消法”的新规定,也需要从操作层面作进一步细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需要在制度层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充足的依据
  郭承录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极大丰富,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城乡居民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型业态的出现和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更高要求,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如电子商务进入千家万户,网购等新兴领域消费快速增长;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成为人们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讯、健身、餐饮、洗染、婚庆、美容美发等众多行业普遍采取预付式消费等,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呈现逐年上升态势。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在制度层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充足的依据。
  郭承录说,消费维权工作是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拉动经济增长、维护民生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城市综合实力和文明程度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消费维权既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群众提升生活质量的现实需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安排,省工商局启动《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召开立法论证会,共征求意见100余条,其中80余条落实到条例(修订草案)中
  2014年6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安排,在深入学习并准确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认真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和新消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调研。通过召开部分消费者、经营者、法律专家、行业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向省政府11个厅局、律师协会、美容美发协会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收集相关意见建议60余条,经过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将修订草案向省政府22个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向14个市州政府征求意见,向消费者、经营者、法律专家、行业组织征求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工商局联合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共征求意见100余条,其中80余条落实到(修订草案)中,并经2015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郭承录介绍说,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落实新“消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新“消法”的制度安排,草案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行政部门的职责、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等。二是体现地方特色。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新“消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具体细化并创设相关制度,突出了本省在消费维权领域的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强化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人,应当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依法接受各方监督。四是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草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细化分类,分别设立处罚规定,以此引导和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对消费者的九项权利逐一进行列举和细化。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主动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前款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消费者有权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等重大政策,依法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人,应当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依法接受各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及合理延伸区域内有救助义务;经营者因过失或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志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及合理延伸区域内有救助义务。提供停车场或者储藏柜的超市、商场、宾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应提供储存凭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毁损、灭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因过失或故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该次消费获得的赠品等应当同时返还。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注广大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制定出细致、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涉及更多新生的消费行为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新“消法”的需要,是解决我省消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是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的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社会的发展和市场健康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上位法修正后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再作修订完全必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要针对广大消费者关心关注的问题,制定出细致、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随着市场和商品流通的发展,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涉及更多新生的消费行为。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要对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要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等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地方性立法予以规范。要将个人通信信息列入消费者信息保护范围。有关部门要对消费者的诉求做到有诉必应、有应必办、有办必果,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做到执法必严。(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