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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上立法议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8-03 07:39:51

  《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初审,这意味着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多年酝酿正式提上立法议程。
  敦煌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和中西经济、文化交流的荟萃和集散之地,也是享誉中外的历史文化名城。自张骞通西域后,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建立敦煌郡以来,敦煌就是一个多民族并存、多元文化共处的地区。亚欧大陆诸文明及多重交通网络在此交汇,是中国一体多元的区域文化重镇,也是古代中国与世界文明交往最频繁、影响最深远的地区,被誉为“华戎所交大都会”。这里拥有辉煌的文化遗产、丰富的历史印记和独特的自然风光,形成了开放包容、向善守正、崇高唯美的敦煌文化,1986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介绍说,敦煌拥有位势极高的历史文化资源禀赋,是中华民族引以为豪的历史文化制高点,在世界文化遗产中地位显赫。敦煌是人类四大文明和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大宗教的交汇地,集世界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为一体。敦煌莫高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的两个全部符合世界文化遗产六项指标的文化遗存之一。敦煌学作为世界显学,享誉全球。敦煌已成为享誉世界的知名品牌,被誉为“世界的敦煌”、“人类的敦煌”。敦煌文化作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其历史价值、传播价值、国际影响力无可比拟。同时,敦煌在我国实施的“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中具有龙头地位。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村镇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历史街区、镇、村和历史建筑面临危险或日渐消亡,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这对实施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现敦煌文化现代复兴、推进敦煌转型跨越具有重大意义。
  庞波说,2014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列为当年立法调研计划,组成调研组先后对莫高窟、悬泉置遗址、敦煌南仓、白马塔、沙洲城遗址、西云观、敦煌博物馆等文物保护点进行了实地调研,组织相关部门和敦煌文化研究专家进行座谈交流,并先后三次邀请省内法律、文化专家学者对敦煌市率先起草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评审修改。2014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将《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为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项目,交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具体承办。随后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和立法座谈汇报会,向媒体公布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最终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遗产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为有效保护敦煌历史文化名城,条例(草案)将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古镇村落、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特色鲜明的自然遗产均纳入了保护内容,并明确了具体保护条款。
  长期以来,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敦煌的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随着旅游业态的发展变化,户外活动成为时尚,自驾游、徒步探险、汽车摩托车拉力赛等活动对原本脆弱的敦煌生态环境造成了新的威胁。敦煌的生态环境问题,关系着敦煌的生死存亡,关系着莫高窟、月牙泉等人文自然景观的存续,更关系着敦煌及其周边县市、河西走廊乃至整个西北地区的生态安全。但是,目前国家对大漠戈壁、地质风貌等的保护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因此,条例草案专门将自然遗产及其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也作为保护的一项内容,特设专章,从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禁止的行为等方面对自然遗产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范,力求填补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法治空缺。
  为不断扩大保护资金来源,条例(草案)确立了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建立多元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针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辖范围广阔、保护内容繁多的实际,条例(草案)提出应设立独立的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条例(草案)规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记者 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