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修订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9-25 12:02:12
9月21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于22日下午,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2002年2月,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实施以来,对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所规范的一些内容,已滞后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预算体系不够完整,预算编制科目不够细化,审查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预算约束力不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已经不能够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预算法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原有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多年的预算审批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累和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就监督和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预算决算批复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预备费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决定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上位法精神,较好地结合了本省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预算审批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记者 王仲毅)
2002年2月,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实施以来,对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所规范的一些内容,已滞后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预算体系不够完整,预算编制科目不够细化,审查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预算约束力不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已经不能够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预算法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原有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多年的预算审批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累和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就监督和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预算决算批复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预备费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决定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上位法精神,较好地结合了本省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预算审批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记者 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