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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9-25 12:04:22

  9月21日下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提出了一些新的养老模式和服务理念,并增加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保障以及宜居环境等内容。我省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需要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因而修改《实施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甘肃省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据统计,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全省人口总数10%,正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省份。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424万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也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此外,社会生活的变化导致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为适应新形势,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亟须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近年来,我省老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有所改善,养老保障和服务水平逐渐提高,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年省政府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省发改、土地、财政、民政等部门也相继出台支持政策,为法规修改奠定了基础。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有必要将这些经验、政策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
 
  21日上午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克茵就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向大会作了说明。
 
  韩克茵说,条例草案全面贯彻了上位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外省市好的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老龄事业发展、优化养老环境为重点,尽可能地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韩克茵说,条例草案的保障主体是老年人,为使老年人易懂、易查、易用,法规设置为分类明确、内容全面的章节式。条例草案由《实施办法》的二十九条扩展到六十五条,其中一些针对我省实际创制的条款、规范的事项超出了实施办法的内容,因此将法规名称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为《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韩克茵说,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建立了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为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提供了经费保障。针对一些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不能依法维权的问题,创制性地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的规定,并对受理单位提出及时处理的要求。强调家庭养老的责任,明确了赡养主体及其义务,作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平均水平的规定;规定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就医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并为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火葬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发展养老服务的责任,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完成时限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上位法基本原则,作为地方性法规,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他说,要让条例在实践中具体、有效、管用,避免大而全、照抄照搬、重复上位法的内容。同时,要给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办法预留立法空间。
 
  苏秦川委员建议,条例草案要更多增加一些为老年人服务的规定,如对老年人休闲活动、健身锻炼以及社会活动的场所、设施及其使用管理,应规定一些由各级政府扶持的条款。老年人就医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应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方便他们就诊就医的规定,如设立老年人就诊就医专家窗口等,还应结合医疗改革,制定由各级财政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定,以方便农村老年人就医。(记者 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