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预算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0-13 10:36:32
9月21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2日下午,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上位法精神,较好地结合了本省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预算审批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
现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已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预算法的修改,对原有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预算审批监督实践,积累和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2002年2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条例的实施,对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所规范的一些内容,已滞后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预算体系不够完整、预算编制科目不够细化、审查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预算约束力不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预算法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原有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多年的预算审批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累和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批监督职能,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征求意见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后,省人大财经委就组织认真学习预算法,深刻领会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开始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
2015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开始组织调研起草工作。4月,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经省人大财经委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4月至6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还深入陇南、武威等9个市及所属16个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市、县、乡三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建议。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二稿,印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6月底举办的全省人大财经委预算法培训班上进行了讨论。8月,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与省财政厅召开论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三稿。
现行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各市(州)、县(市、区)的预算审批监督参照执行。新修改的预算法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审批监督预算决算的职权、程序、重点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调研期间,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范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
由于目前我省乡镇一级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大部分乡镇没有独立完整的一级政府预算,乡镇预算只相当于县级财政的一个部门预算单位,许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批监督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职责进行了规范,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审查职责进行了规范
预算法规定,省、市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预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只能研究提出意见。目前,我省各级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构设置不尽一致,除省人大和兰州市人大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外,其他市州均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只是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临时成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财经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职责也不一致。
条例修订草案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职责进行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审查职责进行了规范。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代表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预算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审查,条例修订草案对初步审查和审查的重点内容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预算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审查。初步审查是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既与审查紧密联系又有不同的侧重点,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当有所区别。初步审查主要是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完整性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支出等内容进行审查。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还应当包括执行人代会决议、预算收支具体安排、转移支付、债务等重点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对初步审查和审查的重点内容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适当;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报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的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整的理由和依据;调整的范围和内容;收支平衡的情况。
就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预算执行总体情况;重点支出完成情况;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资金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现行条例规定的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是预算收支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就监督和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现行条例规定的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是预算收支情况。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人大预算决算监督职能的加强,全口径预算相互衔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政府举借债务等情况,以及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其他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的预算决算等,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就监督和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预算决算批复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预备费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决定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把预算审批监督的各项内容划分得很细致,有利于人大代表的理解和审查;增加“预算执行的监督”一章,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希望各市州人大设置财政经济委员会这一机构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预算的审批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条例修订草案对各级预算决算审查、批准、监督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程序规定很有可操作性。条例修订草案把预算审批监督的各项内容划分得很细致,有利于人大代表的理解和审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不属于预算编制及审批的范畴。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预算决算的监督部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也不在决算的监督范围,都属于预算执行的内容。他建议增加“预算执行的监督”一章,列入上述五条内容及相关内容。
尚勋武委员对增加“预算执行的监督”一章,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表示赞同。他建议,进一步精炼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具体条款的文字表述,使之符合法律用语规范。
蔺秦生委员表示,预算审批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任务,但从目前情况看,除省人大和兰州市人大外,其他市州均没有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具体贯彻执行条例时存在一定困难,希望各市州人大设置财政经济委员会这一机构。王仲毅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上位法精神,较好地结合了本省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预算审批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
现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已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预算法的修改,对原有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预算审批监督实践,积累和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2002年2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条例的实施,对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条例实施十多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所规范的一些内容,已滞后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预算体系不够完整、预算编制科目不够细化、审查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预算约束力不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预算法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原有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多年的预算审批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累和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批监督职能,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征求意见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后,省人大财经委就组织认真学习预算法,深刻领会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开始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
2015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开始组织调研起草工作。4月,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经省人大财经委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4月至6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还深入陇南、武威等9个市及所属16个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市、县、乡三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建议。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二稿,印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6月底举办的全省人大财经委预算法培训班上进行了讨论。8月,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与省财政厅召开论证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三稿。
现行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各市(州)、县(市、区)的预算审批监督参照执行。新修改的预算法对中央、省、市、县、乡五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审批监督预算决算的职权、程序、重点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调研期间,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范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
由于目前我省乡镇一级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大部分乡镇没有独立完整的一级政府预算,乡镇预算只相当于县级财政的一个部门预算单位,许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批监督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修订草案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职责进行了规范,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审查职责进行了规范
预算法规定,省、市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预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只能研究提出意见。目前,我省各级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构设置不尽一致,除省人大和兰州市人大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外,其他市州均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只是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临时成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财经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职责也不一致。
条例修订草案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职责进行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对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市(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审查职责进行了规范。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代表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预算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审查,条例修订草案对初步审查和审查的重点内容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预算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审查。初步审查是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既与审查紧密联系又有不同的侧重点,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当有所区别。初步审查主要是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完整性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支出等内容进行审查。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还应当包括执行人代会决议、预算收支具体安排、转移支付、债务等重点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对初步审查和审查的重点内容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适当;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报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的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整的理由和依据;调整的范围和内容;收支平衡的情况。
就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预算执行总体情况;重点支出完成情况;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资金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现行条例规定的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是预算收支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就监督和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现行条例规定的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是预算收支情况。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人大预算决算监督职能的加强,全口径预算相互衔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政府举借债务等情况,以及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其他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的预算决算等,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就监督和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预算决算批复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预备费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决定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把预算审批监督的各项内容划分得很细致,有利于人大代表的理解和审查;增加“预算执行的监督”一章,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希望各市州人大设置财政经济委员会这一机构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预算的审批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条例修订草案对各级预算决算审查、批准、监督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程序规定很有可操作性。条例修订草案把预算审批监督的各项内容划分得很细致,有利于人大代表的理解和审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不属于预算编制及审批的范畴。条例修订草案第五章预算决算的监督部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也不在决算的监督范围,都属于预算执行的内容。他建议增加“预算执行的监督”一章,列入上述五条内容及相关内容。
尚勋武委员对增加“预算执行的监督”一章,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表示赞同。他建议,进一步精炼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具体条款的文字表述,使之符合法律用语规范。
蔺秦生委员表示,预算审批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任务,但从目前情况看,除省人大和兰州市人大外,其他市州均没有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具体贯彻执行条例时存在一定困难,希望各市州人大设置财政经济委员会这一机构。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