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树立宪法权威 弘扬宪法精神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1-27 09:43:54
11月25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并在第九条中明确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了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甘肃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起草,多方征询意见,数易其稿,在本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议案。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金辉作了说明。
《办法》草案规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此外,《办法》草案对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和明确要求。
审议中,大家一致认为,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的必然要求,建议通过。
王渊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国徽,庄重严肃,立正站姿”,过于琐碎,实践中不易操作,建议删除或参照上位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表述。
邹通祥同志提出,《办法》草案中的个别表述不够准确和规范,建议再作斟酌。他建议,在第九条第一款“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读誓词”后,增加“报告宣誓人的职务和姓名”的表述。(齐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并在第九条中明确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了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甘肃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起草,多方征询意见,数易其稿,在本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议案。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金辉作了说明。
《办法》草案规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此外,《办法》草案对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和明确要求。
审议中,大家一致认为,制定《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教育的必然要求,建议通过。
王渊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或制式服装,面向国旗或国徽,庄重严肃,立正站姿”,过于琐碎,实践中不易操作,建议删除或参照上位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表述。
邹通祥同志提出,《办法》草案中的个别表述不够准确和规范,建议再作斟酌。他建议,在第九条第一款“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读誓词”后,增加“报告宣誓人的职务和姓名”的表述。(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