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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修正价格管理条例 取消收费许可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听证变“听涨”及细化价格动态监管受热议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1-27 09:55:19

  11月25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此前的23日,本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周强在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改善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为有效治理收费乱摊派,规范政府收费行为,按照国家价格管理政策要求,条例建立并实行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及年度审验制度。
 
  周强同时坦言,条例施行以来,我省每年因收费单位违反收费许可证及登记证制度引起的投诉举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数量可观,而收费许可和登记证制度对减少乱收费行为的直接作用不甚明显。
 
  据悉,2015年1月,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的要求,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甘肃省政府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修正案草案中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及其年度审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并适时进行调整。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同时,修正案草案规定,“收费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场所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执行期限等内容。收费单位不公示以上内容的,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立健全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审议时,与会人员认为,价格管理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调控手段,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修正条例十分必要、十分及时。同时,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受到了与会人员的关注和热议。
 
  价格听证会虚于形式,往往成了“听涨会”,饱受社会诟病。康安东委员认为,老百姓对现行听证制度普遍不满意,反映其是“逢听必涨”,条例修正案应对听证制度有所规定,如听证人员的产生、听证程序办法等,使听证更加公开透明、更有公信力。
 
  郭层城委员则认为,根本的问题是谁来组织听证,由第三方组织听证会应当是合理的安排。郭层城说,听证会既要有本部门、本行业和既得利益方参加,更要有利益相关各方参加。
 
  列席人员李兴吉说,涉及民生方面的价格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际中,涨价之后很少降价,如羊肉价格、供热价格、出租车价格等,应当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郑玉生委员指出,价格管理应当在改革中对一些重大课题进行动态管理。如供暖,燃煤价格现在已经跌破400元/吨,与2011年853元/吨高点相比,近乎腰折,但供暖价格几乎没变,如果采取国家对燃油价格一样的动态定价方式,就更科学合理了。
 
  王祖国委员则建议,要对价格管理的动态监管进行细化,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介入的定价机制,以提高定价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白桂香委员亦建议,条例的修改论证要更认真、更细致,对供暖、路桥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实行既要“听涨”也要“听跌”的动态管理,定出责任性约束条款。
 
  范志斌委员审议时直言,各级政府在价格管理上应该有所为,不能停留在发布各类公告、召开听证会等方面,更不能放开不管,应该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平抑物价,防止通胀,保持市场稳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审议时指出,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一次性罚款从10万元到500万元,弹性空间较大。建议条例中增加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执罚细则规定、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内容,从而限制执法者个人的自由裁量权。
 
  修正案草案主要是针对取消收费许可而进行的修改,苏秦川委员提出了另外两个研究完善修正案的建议:一是完善价格制定制度,即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增加社会公众参与定价的程序规定,让群众有更多参与管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二是加强对价格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在定价和价格监管中的行为,主要是要增加向社会公开公示以及细化自律处罚的规定。(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