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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正案(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1-27 09:59:05

  11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新修的立法法对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备案机关、审查方式、备案审查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重新规定。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新增了备案机关,并增加了“具体审查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大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修正案草案规定,允许备案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在制定机关拒绝接受其意见时,应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大家一致认为,修正案草案上承立法法,同时结合甘肃实际,规定较为详尽,表示同意。
 
  苏秦川委员建议,在第八条第二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语中“法律”前面应增加“宪法”一词,这也与第十六条中“具体审查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表述保持了一致。(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