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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13个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2-01 08:45:40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11月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酒泉、武威、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嘉峪关等十一个市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会议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关于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相关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2015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赴全省各市州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各地立法需求、立法能力和面临的困难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7月,省人大常委会举办地方立法培训班,学习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了解各市州开展立法工作的准备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意见,经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上报省委。9月,省委办公厅向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转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意见》。10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申报赋予地方立法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酒泉、武威、张掖、金昌、平凉、庆阳、天水、白银、定西、陇南、嘉峪关等十一个市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都已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申报材料。
 
  据悉,13个市、自治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迫切,各地正积极研究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已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能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