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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重新制定节能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1 09:10:06

  11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节约能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之举,也是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面对新形势,应对新挑战,重新制定我省节约能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很迫切,很必要,符合我省实际。
 
  据悉,我省目前执行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是1997年制定的,2004年曾进行了修订。十多年来,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规范、标准、要求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订,我省实施办法未进行修订。省政府调整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方案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为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但实施办法的实施主体是原省经贸委,这与目前的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不相吻合。2014年6月,国务院节能考核组也对我省提出了修法建议。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周强在向本次会议作《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说明时说,2014年7月,我省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同年9月,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形成草案初稿后,征求了31个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4个市州发展改革部门、15个重点用能企业的意见,经反复论证修改后,2015年9月21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形成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据周强介绍,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及我省近年来节约能源的新要求,对节能管理体制、节能监察体系、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发展战略、节能管理、节能重点领域管理职能、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内容都进行了设置。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制定节能条例正是贯彻中央精神的必然要求。审议时,节能条例如何体现甘肃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审议时指出,我省能源结构呈现多样化特点,传统的有煤炭、石油等,新兴能源有风能、光能、核能等。能源工业在我省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制定节能条例对我省来说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孙效东说,从我省工业用能和结构看,用能量大而管理粗放,生活用能的管理也比较薄弱,政府用能的表率作用还没有表现出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孙效东说,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能源供应与消费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大量直接燃烧原煤的情形将大幅减少,用能结构将发生深刻调整,单位生产总值耗能将极大节约。条例草案应以此为出发点,涵盖相关用能调整规范。
 
  陈琳委员认为,节约能源是长远大计,在节能方面就能源说能源是不够的,一是要加大对节约能源的宣传力度。我国是能源消耗和消费大国,但浪费能源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树立全面节约能源意识。二是社会上所有浪费行为实际上都浪费了能源,比如决策失误,低水平重复建设,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失误造成的前建后拆等。从这个层面上说,条例草案可以适当加入防止其他浪费间接造成能源浪费的相关规定。
 
  陈田贵委员建议把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写入条例草案,要广泛宣传节约能源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等,使全社会每个单位、每个人都自觉节约能源。
 
  陈田贵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中有处罚措施,但对节约能源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内容却没有充分体现。应当加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内容,同时增加表彰奖励的条款,以推动条例的实施及全社会对能源的有效节约。
 
  康安东委员认为,条例草案通篇强调的是政府职能,却对市场调节的作用提到的不是太多,应该多强调以市场的手段来促进能源节约。
 
  康安东说,要减少政府干预,一些事情完全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来开展,比如,能效水平对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行业自律等等。有许多事情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
 
  王俊峰委员也认为,能源节约应该多使用市场调节的手段,减少行政干预,打破利益格局的桎梏。(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