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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炉 首次将赡养人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2-01 09:11:38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据了解,为使老年人易懂、易查、易用,条例设置为分类明确、内容全面的章节式,由《实施办法》的二十九条扩展到条例的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并制定了一些符合我省实际的创制性条款,是对《实施办法》的一次全面更新和完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首次将赡养人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针对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法律实施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条例还规定,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有赡养能力的晚辈直系血亲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条例对老年人个人财产给予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应当将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条例明确规定,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条例规定,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后火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
 
  条例还规定,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的意见。(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