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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重新修订发布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2-01 09:14:47

  11月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新修订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2年2月1日,甘肃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条例实施十多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所规范的一些内容,已滞后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预算法体现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对原有法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此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多年的预算审批监督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累和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组织调研起草工作。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新修订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立足我省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实际,从预算审批监督的职责划分,预算、预算调整以及决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可行的规定。
 
  初审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方案。
 
  新修订的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共甘肃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条例修订过程中,为体现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预算决算的初步审查机构进行了统一表述。
 
  预算编制:统一规范为四本预算分别编制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
 
  同时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者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均安排支出的,应当将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对能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提出,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省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四本预算分别编制,正是体现了上位法的要求。以往代表反映强烈的预算草案看不懂、不会审的现象将会大大改观。
 
  债务入审:政府债务纳入预算接受审查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一般债务收支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应当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市县政府举借的债务,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将政府债务收支情况纳入预算,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这也是新修改的预算法的要求。规范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阳光政府、阳光预算,晒晒更健康。
 
  监督重点:十八项须重点监督,六项须备案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是:(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二)预算决算批复情况;(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四)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五)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六)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七)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八)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十)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十一)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十三)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十四)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十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十六)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十七)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新修订的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二)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三)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四)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五)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六)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替人民管好钱袋子。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人大预算决算监督职能的加强,全口径预算相互衔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政府举借债务等情况,以及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命令和其他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的预算决算等,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