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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着手疏解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2-04 12:22:40

  11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后一公里”。审议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新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修订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依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十分必要。
 
  省科技厅厅长李文卿在修订草案说明中说,《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1998年12月颁布实施。17年来,条例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文卿同时坦言,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供体”活力不足、“受体”需求不旺、“媒体”素质不高和“链接”状态不佳等问题比较突出。条例中许多内容与近年来国家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由市场决定成果转化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未能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相对不足,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有待加强和完善。
 
  据悉,2013年,条例修订工作列入我省2013年至2017年立法规划。2013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经反复调研论证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15年8月29日,修订后的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发布实施。根据上位法的主要精神和修改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继续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中,依据新修订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来条例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创新和拓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在组织实施环节设置了成果转化义务、贫困地区成果转化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机制,明确了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创业待遇、双向交流模式等保障措施;将国家股权激励和税收优惠具体措施纳入条例内容,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强化了激励保障措施;明确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下放规定。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笑虎指出,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很重要、很及时。修订过程要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要和创新发展的精神相衔接,落实到条例中。
 
  罗笑虎同时指出,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是企业,修订草案通篇都是针对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要求,却没有专门的条款来鼓励、激励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如果主体不积极、不主动,科技成果就难以转化。应增加相应内容,鼓励企业积极地转化、使用、推广科技成果。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也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该是企业,要把着眼点放在企业转化主体作用的发挥上。
 
  孙效东同时指出,科技成果转化说起来容易,真正做起来非常不容易。对关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应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要求,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必要的研发和转化的联合攻关。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指出,修订草案中,一些含金量较高、操作性较强的条款照搬上位法和中央政策规定较多,体现甘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内容较少,建议借修订法规的机会,尽可能地再增加一些突出甘肃特色的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中人才是关键,基础是投资。郑玉生委员认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上,我省存在“重物轻人”的现象,大部分资金放到了材料和设备上,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投入不足。
 
  郑玉生说,要建立多元化的评价体系,改变过去科研评价过分强调论文数量的做法,引导科研工作向科技成果转化并轨。另外,深化产学研结合的实质是建立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为主体的机制。要在项目合作、共建研发机制、中试基地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给政策。只有做实做细这些工作,引导科研人员甘坐冷板凳、潜心做研究,才能出更多、更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