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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及实施有关情况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2-29 13:09:21

  12月25日上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兰和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徐亚荣,分别就新修订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情况及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行说明,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来自《香港商报》、中央驻甘主要媒体、《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西部商报》等新闻单位的20余名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明连成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2015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由原《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二十九条扩展到六十条,分为九章,包括总则、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宜居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提供法制保障。
 
  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王兰介绍说,《条例》分层级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责,使各主体责任明确,可检查、可考核、可追究,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建立了经费保障制度,即: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的6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
 
  《条例》明确了政府发展养老服务的责任,分别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完成时限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针对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要制定优先供地、减免税收等各种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王兰说,《条例》明确了赡养主体及其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条例》规定,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条例》还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在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失能护理补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及殡葬服务等方面都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村庄、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养老机构、进为老服务场所宣传教育活动
 
  徐亚荣说,贯彻落实《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重大的民生工作,是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行动。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制定《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形式对《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主要精神、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政府社会和家庭主要责任以及法律责任进行解读和宣传;各地要把《条例》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村庄、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养老机构、进为老服务场所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条例》学习宣传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相结合,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相结合,与孝亲敬老的先进典型宣传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条例》配套法规政策
 
  徐亚荣说,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的重要任务,要做到计划安排到位,任务落实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各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条例》配套法规政策。要认真落实《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层老龄工作和组织网络建设,使老龄工作有机构管、有组织问、有人员抓,抓到基层,能让每个老年人享受到应当享受的政策和权益。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省老龄委将对各地实施《条例》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
 
  徐亚荣表示,明年,省老龄委将对各地实施《条例》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并在全省通报有关情况。将主动争取、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工作,拓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