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质询”需要降门槛更期待常态化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5:08

    1127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将于201011日起施行。相对原来的审议稿,《办法》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提质询案的门槛降低了——删除了原来规定的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视察中发现突出问题,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案的规定。《办法》规定为,只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都可以提出质询案。也就是说,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力更大了。(见1128日《大河报》)
  这个显著的变化可谓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值得充分肯定。
  其实,我国《宪法》、《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均对人大的质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两期并存。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一府两院必须迅速而有效地作出或执行大量的行政、司法行为。当这些行政和司法行为可能引发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靠公民个体力量的监督是不能实现监督目的的,通常需要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方能实现监督效果。这时候,如能及时启动人大质询程序,遏制权力越轨,努力将损失降到最小,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理想的监督效果,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所在。
  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质询权这柄监督利器在我国却很少被使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时法律对质询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加上少有先例可循,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如何运作心中没底,感到难以把握。也有的地方是因为重配合、轻制约,怕这怕那,干脆将质询权闲置起来。事实上,质询权是人大专有的为数不多的刚性监督手段中的一种。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却把这种非常宝贵的监督资源白白地浪费了,这是十分可惜的。
  河南省出台的《办法》降低了质询案的门槛,对此,我们在为之叫好之余,更期待早日实现常态化。要达到这个目标,笔者认为,至少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恪尽职守,不负重望,让质询案像探照灯一样射向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所及的角角落落,促使公权力查漏补缺,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质询固然蕴含着批评、指责的意思,但并不苛求每次都能准确无误。无论如何,它代表着民意发出的呼声。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基于此,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即使探照灯照偏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应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痛痛快快地将问题澄清,以消除公众心中的疑虑。从而将质询所带来的压力化为前行的动力,变成树立政府和司法机关新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契机。(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