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碳税的前提是改变我国能源定价机制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5:17

刘小川、汪曾涛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撰文认为,碳税是以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减排政策工具。但是,在我国多数能源产品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制下,碳税的作用有限。碳税是一种庇古税,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来纠正对能源产品使用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以体现实现能源使用的价格反映真实的社会成本,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不仅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内部成本也没有反映在价格之中。政府长期压低能源产品价格,造成了大量能源的廉价使用,虽然这样的政策促进了国内的投资扩张和出口的快速增长,但也造成了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能源的过度需求。我国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却以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加大了长期经济增长的不可持续性。若定价政策不改变,由垄断型能源企业集团与政府博弈定价的模式就不可能改变。虽然税收可以使得价格与边际社会成本更加接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通过能源企业与政府的谈判改变定价使得这一效果被抵消。具有固定性的税收政策工具比不上灵活的谈判机制。因此要实现二氧化碳的减排目标,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改变我国能源的定价机制。然而改变能源定价机制又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而且有待于能源领域竞争主体的培育和竞争市场的建立,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