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33

吴传毅在《行政论坛》2009年第5期撰文认为,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丛生,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尤其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法律手段。然而,实践中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界定不清,影响到法律实践的适应。为此,需要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行政裁决的关系、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仲裁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关系作出理论上的厘清和探讨。
  他说,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具有行政裁决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同于行政裁决,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裁决对象的性质不同,裁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裁决的救济手段不同,提出救济的主体不同,作出的决定不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行政复议也具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裁决机关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劳动争议仲裁都属于裁决,裁决主体都是特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等,但两者裁决对象的性质不同,裁决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裁决机关的确定方式不同,裁决决定的性质及效力不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行政诉讼制度都是解决行政争议,都是对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等,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审查依据不同,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