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法》修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42
车海刚在2010年3月1日《学习时报》撰文说,作为一部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程序法,选举法修改即将进入人大审议程序。
《选举法》全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已于2009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将于今年3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选举法自1953年诞生以来的第5个修正案。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向媒体透露,此次选举法修改的特点可以概括为“1+8”。其中,最大的一处亮点就是按照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4:1(早期的选举法曾规定为8:1)。这种区别对待的制度设计虽然顾及了当时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历史条件,却事实上造成了城乡公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是对广大农民的一种政治歧视。实现城乡按1:1选举人大代表,是中央和立法机构对多年来社会各界持续呼吁的积极回应,有助于保证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据悉,在选举法修改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先将4:1调整为2:1,或者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立法机构最终选择了一步到位的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的频繁修改,保持法律实施的长期性、稳定性。
除了实现城乡平等选举权外,此次修改选举法还包括: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确保有适量的基层代表;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因应一些地方乡镇合并、人口增加的现实,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明确禁止公民在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同时担任人大代表,并对代表候选人的个人情况申报作出规定;刚性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增强候选人的透明度;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作出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及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名候选人;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保证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不受妨碍;对选举的投票程序、投票方式等作了规范和完善,明确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于这些修改意见,舆论给予了较多肯定评价。特别是确保适量的基层代表、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设立秘密写票处等规定,被认为是针对当前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细节上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果断、明智之举。
不过,也有学者提醒,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升基层代表(尤其是一线工人和农民代表)比重等制度安排,初衷固然是好的,但也必须考虑到具体操作可能出现的偏差。有学者撰文认为,实现城乡按1:1选举人大代表,并不意味着各级人大中的农民代表一定能大幅增加,当下各级人大中农村代表多为县、乡官员的情形应引起注意;而另一方面,农民的代表也的确不一定非得是农民,按照代议制民主理论和国际经验,农民应可选择能够更好地主张和维护其权益的非农民(如公益律师)做自己的代表。关键在于,要让选举产生的代表真正对选民负责,而不只是对提名机构负责。
备受关注的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直接选举的问题,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中暂未作规定。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首次规定应在不断壮大的农民工队伍中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在此背景下,流动人口选举问题在这次修法时被搁置,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就此解释说,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本次选举法修改仍不可能一步到位,未来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而这,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政治、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深入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