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强化社会心理建设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42

徐蓉在《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11期撰文认为,治理社会群体性事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社会心理建设:第一,积极稳妥地制定和施行社会公共政策,努力提高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和可预期性。可以肯定的是,一定社会心理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因此,仅仅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尚不足以说明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心理的视角可以起到一种解释的功效,解决问题的出路还在于化解各种引发心理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矛盾。第二,通过消解压力源等方法,提高社会工作的效度。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寻找导致社会压力的根源,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缓解社会关系的紧张度,应该成为我们社会工作的重要目标。第三,疏通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人民群众无论是个体还是团体的利益诉求均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并能够进入政治议程之中。一般来说,一定的社会成员之所以通过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诉求,缺乏正当有效的表达渠道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建设,便成了预防和抑制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第四,积极地倡导、确立并维系正式与非正式的群体规范。如果用准确的话语来表达,事实上我们还需要对群体性事件做出进一步的界定,特别是可以把群体区分为有秩序的群体和无秩序的群体。而我们要预防和抑制的群体性事件,应该是指那些无规范因而无秩序的群体。第五,提高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透明度,以减少社会对于特定事件的猜测、推测和迷惑。第六,充分展示政府的公共性角色,发挥政府的公共性功能,干预某些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的不当作为,提升社会的互信和互谅,促进社会成员的和谐。社会的普遍信任与和谐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预防和抑制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基础。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和谐,首先需要作为公共权力拥有者——政府的积极作为。政府有必要担当起维系良好社会风尚和道德风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