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权的本质属性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51

汪习根、彭建军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撰文认为,以区域发展问题提出的区域发展权问题,表面上看是发展法律化、法律权利化的一种逻辑延伸,但人权的分析路径,必然是认识论中的一种至高境界,是对纷繁复杂的政策变动、制度重构及利益整合行为的一种超越。区域发展权的提出一方面回应了国家科学发展观念在不同区域层面的存在和表现,另一方面将促成对现有体制的反思,强化人们从经济发展、权利保护和人权保护角度对该问题的意识自觉。
  首先,区域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和连带性。区域发展权的载体是区域,但其主体则是区域内的人,包括集体和个体。第二,权利内容的综合性与层次性。区域发展权的内容可从多个方面进行分类。一是从宏观角度可作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分类,二是从中观角度可以借鉴传统人权的类型进行分类,三是微观层面可以观察各种具体权利。由此区域发展权作为一种系统性的权利形态,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解读,既包括横向的、并列关系的类别,也包括纵向的、种属关系的权利形态,有系统性分析的必要。第三,权利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四,权利保障的可行性和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