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质询 该出手时就出手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51

39,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从三方面推进监督工作力度,其中之一是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这一目标任务一经提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照理说,询问和质询本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没有理由让人如此激动。推想起来,人们感兴趣的恐怕还不是至今已觉不新鲜的询问,而在于迄今难得几回闻的质询。有专家表示,无论是全国人代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从未有过质询案。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情,今年或将呈现,岂不振奋人心?

  不过,在全国人代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质询案,在地方却已很有一段历史,比如在广东。199476,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条例于199491生效。然而,省国土厅在同年8月两次向省内下属国土局发出传真电报紧急通知,致使该条例未能如期实施。111021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对广东省国土厅提出质询案,认为省国土厅的做法严重违法。质询会一结束,省国土厅立即下发了《关于撤销我厅两份电报的通知》。轰动更大的是在20001月召开的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佛山代表团25名省人大代表对广东省环保局提出《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由于对出面答复代表的省环保局副局长的表现很不满意,代表们最后甚至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要求撤销那位省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

  这样的案例,在地方还有一些。实践证明,人大依法行使质询权,不仅有利于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一扫橡皮图章表决机器的旧观,更重要的是能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塑造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促进实际工作的改进。事实上,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提出质询,既于法有据,也合于常理。加大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就是要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而激活质询权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值得深思的是,质询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在实践中却很少得到运用,尚未成为人大实施监督的常规武器。与此同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询问约见等较温和的监督方式,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力劝人大代表放弃质询的事情。或许是质询比询问、约见等方式更严厉激烈,因此也让被质询者更难以接受,所以人们的态度极其审慎。审慎当然是必要的,任何一项权力都不应当被滥用,但审慎也不应意味着弃而不用。

  如何行使质询权,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自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有了开始,才谈得上完善;有了开始,并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对质询很不适应的人也才有视之为惯例的可能。面对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质询这柄监督利器不宜再延续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而应是该出手时就出手。(作者系广州某媒体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