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走进人大监督意义深远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8:17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国务院部门启动专题询问和质询。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质询一词的庄重出现,赢得了人大代表的普遍赞同。中国人大制度走过5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出现质询,这是第一次。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2006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法院或检察院应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依据《代表法》,全国人代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如果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但迄今,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有过正式确认的质询案。今年,质询走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视野,这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使然。
  众所周知,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探索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和方法,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事关全局和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今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与立法共同进步的还有监督方式的新探索。专题询问和质询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视野,正是对这一要求的积极回应,是凭借有效监督提升一府两院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积极尝试。
  回顾中国人大制度走过的55年,一些资深人大代表的评价是,近年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可以发现立法质量更高,监督力度更大,重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意识更强,体现了与时代发展相匹配的政治智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的新探索,必将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带来新的启示。(作者系上海媒体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