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经适房当课以刑罚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8:22

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据了解,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成为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的重要内容。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28日《武汉晚报》)
  王徐宁在2010210日《检察日报》撰文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进行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由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后再转手出售能获得巨额利润,这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本应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商品房,却有部分高收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加入购买行列,而一些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者只得望房兴叹

  经济适用房被骗购,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但在现阶段,法律对这些经济适用房骗购者却无可奈何。在一些地方,只是让骗购者补足地价款或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已。因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以致骗购经济适用房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如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所认为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分析起来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诈骗罪论处。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早有这样的案例。两年多前,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柏百俭夫妇十一个月有期徒刑。李柏百俭夫妇入狱的罪名即为诈骗香港公共福利,二人于2003年至2004年间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

  香港严厉打击少数市民骗取公共福利行为的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借鉴。经济适用房骗购者们也是在诈骗公共福利,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个人收入申报、个人信用档案等制度,让有关部门能在较短时间内准确核实一个家庭的真实收入,从而使高收入家庭不能鱼目混珠;另一方面要树立骗购经济适用房就是犯罪的观念,对装穷骗房者课以刑罚。这样才能还经济适用房以本来面目,才能让符合条件的普通百姓住进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