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集中暴露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9:26
李利军在《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1期撰文认为,运管领域的“钓鱼执法”,是由与运管执法机关有合作关系的“钓钩”以生病、事急等原因骗取车主的同情,在车主允许其搭便车后,在车上强行留置“报酬”并作证,最终由运管执法机关认定车主“非法营运”并进行处罚。“钓鱼执法”不仅仅是“不正当调查取证手段”的问题,而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集中暴露。
首先是不正确的执法依据。观察“钓鱼执法”,运管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不够明确,不够细致,是造成钓鱼执法的重要原因。其次是不合理的执法主体。在“钓鱼执法”中,“钓钩”的取证行为实际上是在代表交通执法大队行使本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的取证权。而行政权是万万不可由非行政机关人员的个人来行使。最后是不充分的执法保障。财政保障不足是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乱执法,不作为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