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就得“有来有往”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1:09
杨维立在
我们不否认以前立法部门对待每一件意见和建议的态度是认真负责的,但鲜见向意见人或者建议人说明采纳情况。公众对自己所提的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被采纳,以及为什么没被采纳等,也都不得而知。如此一来,一些热心的公民难免有误解,甚至有怨气。
要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必须尊重每一个个体,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卢梭曾说过:“明智的创制者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我国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力量和视野毕竟有限,难免百密一疏。群众的广泛参与是搞好立法的基础,也是实现基层民主的前提。搞好行政立法工作,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实际行动反映政府诚意,吸引公众参与,打消人们的顾虑。北京行政部门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架起了立法部门与热心公民联系的桥梁,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引导措施,有利于提高政府立法部门的公信力,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因而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他认为,除了公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还有必要以政府名义向每一位参与立法的热心公民发封感谢信,甚至不妨适当地给予经济上的奖励,让热心公民感受荣耀,进而营造浓烈氛围,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立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深化人民当家作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