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学辩证地为“人肉搜索”立规矩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1: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近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的这条规定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禁止。可草案的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却说: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据63新华网)。
  人肉搜索起源于论坛,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作为一种现代信息手段,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其功过是非就成了舆论喋喋不休争论的焦点,反对和支持声一刻也没有停息过。该不该给人肉搜索立个法规?怎么立?至今尚无定论。
  从法律的角度说,个人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毋庸置疑。而人肉搜索往往因涉及到个人隐私而招来种种非议。个人隐私从广义上说包括一切个人信息。如果说人肉搜索侵害了个人隐私,那么侵害个人隐私的现象太多了,别的不说,政府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公布个人财产信息,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正是因为政府的权力要受到公众监督,所以政府要求公务员公布个人信息,就是一种合理合法的现象。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所规定的保护个人隐私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人肉搜素从监督政府、维护社会平等、伸张正义、打击犯罪等方面,有它一定的合理性。那种一概的否定、一概的肯定,都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思维逻辑的。
  不过,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对一切新生事物,尤其是对产生社会争议的人肉搜索现象,运用法律的手段为人肉搜索立个规矩,告诉人们哪些人肉搜索行为合法,哪些不合法,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对人肉搜索采取遮遮掩掩、态度暧昧的做法,甚至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既不敢承认它,又不敢旗帜鲜明地反对它,其结果更加不利于人肉搜索地合法存在和健康发展。
  人类社会是在纷繁的矛盾中发展进步的,对待人肉搜索这一新生事物也是这样。既然我们承认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就应该因势利导,既不回避它遮遮掩掩,也不妄下定论将其一棍子打死。就应该运用科学的方法,将其引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得人肉搜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一举多得,为公共利益服务,岂不善哉?(作者系安徽合肥媒体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