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法”的纠正途径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2:08

史际春、冯辉在《新视野》2010年第1期撰文认为,错法主要就是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脱节、不符合实践所需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涉及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公共管理的法律规范。错法既可以是一部完整的法律,也可能是一部法律中的某些条款。从根本上纠正错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纠正错法要靠现代法治理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决定了法治不能再仅仅满足于有法可依,而应更关注法的科学、合理与绩效。法在客观上存在善恶、好坏和对错,应当由功能和绩效来证成其合法性与正当性。(二)纠正错法的根本在于形成包括现代法治理念在内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主流价值观不等于个别成员意见的简单综合,而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经由反复的商谈、博弈而形成的交往理性重叠共识。(三)加强立法民主,构建立法问责制,实现法律纠错的制度化、常规化。确立现代法治理念,形成包括现代法治理念在内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是纠错的根本,但相应的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纠正错法意义重大,它是考验我国法治理念和水平高低,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无及强弱的一个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