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对策”折损政策效果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2:41

78《广州日报》报道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一条新规引起舆论普遍关注: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舒圣祥在201079《检察日报》撰文说,事实上,早在矿难频发的很多年前,就有人提出领导应与矿工同时下井的主张,并视之为避免矿难频发的有力举措;此后,凡有大型矿难事故发生,此类声音几乎总能听到。所以说,国务院这次将其纳入煤矿安全管理举措,应该说是对民声民意的从善如流;而公众之所以如此待见这条新规,显然也正与其来自民间呼吁的诞生背景紧密相关。
  然而从感性的畅想回归理性的现实,当颇带愤怒情绪的建议变成将要实际操作的制度,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的新规,能否发挥人们冀望中的强效作用却着实让人心存疑虑。
  首先,矿领导是一个很模糊的字眼,人们建议时的主要指向应该是煤老板,而矿领导显然根本不可能等同于此;甚至于,长期和普通工人一起下井的班长组长,也很难说就不可以被解释成矿领导。事实上,涉及企业的内部架构与自主经营,政府部门很难对矿领导作出一个具体的界定,矿领导的解释权更多是掌握在企业手里;就算真有了一个强制界定,像网友说的那样,招聘专职带队下井的农民工矿领导也并非没有可能,因为这至少仍然要远远低于改进安全技术设备、加大整体安全投入的成本费用。
  更何况,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新规想要发挥效用的基础,是建立在一个严格而密集的政府安全监管之上。倘若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那么要求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对企业而言,根本不会有实际约束力量。可是,如果这样严格而密集的政府安全监管确实存在,连企业是否安排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都能监管得到,那么矿难事故何愁得不到治理,又何必要增添这样的新规呢?不难发现,这是一个悖论: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要成为可能,必须先有安全监管真正到位;可安全监管真正到位了,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又将沦为多余。
  当然,我绝非试图否定这一新规,而是基于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顾虑,担心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能否发挥效用。
  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介绍美国治理工业事故历程的《事故共和国》这样来形容。然而,将这句话复制到中国的矿难治理,显然不能只是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更重要的,也即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所比喻形容的,应该是让他们所有的利益都集中在井下,让他们真正成为预防事故的第一关注者,主动以严格的专业管理和极高的安全设施投入来捍卫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