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监督 优化干部队伍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4:09

《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继出台,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监督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化,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又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更加直观,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推动建立依法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的长效机制创造了条件。如何贯彻落实好《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和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强化人事监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执政水平,优化干部队伍,是地方各级人大工作一个永恒的重要课题。
  提前介入,做好任前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参与拟任干部任前考察,根据《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组织部门的配合和协调,积极主动参与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的考察,组织人员深入拟任人员的原单位和基层部门、广大群众中,了解其工作经历、主要政绩、依法办事能力和群众口碑,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对拟任命人员全方位的了解,在常委会上,如实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作为审议、表决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避免盲目任命和带病提拔。同时,要坚持任前法律考试、被任命者到会表态制度。通过法律考试,掌握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具有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任前到会表态,了解其工作思路、措施及目标和对人民群众的情感等等。对于真正在任前考察、法律考试、会前表态等过程中,发现不具备选拔任用条件、工作能力低下、法律知识欠缺(实践证明法盲担任领导干部的后果是不堪设想,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拟用人员,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向党委和组织部门反映,停止对其选拔任用工作,以免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尤其要搞好任前审计工作,凡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干部,如果原先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人大常委会应要求并支持审计部门对其在原单位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常委会议要听取审计部门关于拟任干部任前审计情况报告,经济上没有问题者,才能被提请任命,防止一些干部边腐败边升迁
  优化机制,做好任期监督。一个干部能否不断地健康成长、成熟,除了自身的努力外,外部的监督是必不可少而且极其重要的。《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都在第四十四条对人大常委会人事监督的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做好常委会对已任命的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将监督扩大到一般干部中去。要积极探索,创新优化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意见建议督查督办、询问和质询等的方式方法、程序,加大对干部任期内的监督力度。积极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是对干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方法之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经常性地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有效的监督活动,要认真、深入、细致地运用各种形式进行调查,征求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对这些职能部门的干部依法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做到胸中有数,并扩大评议、检查面,进行严格的民主测评,使被任命干部产生压力,督促其恪尽职守,不敢懈怠。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提高干部的履职能力和执政水平。对于工作能力低下、群众影响恶劣,整改不力的干部,人大要适时启动询问和质询程序,让其作出原因说明,制定整改对策,限期进行整改。对那些严重违宪、违法、失职、渎职以及工作中有严重错误又拒不接受监督的人员,人大常委会要大胆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坚决依法或撤销其职务,以树立人大的地位和权威,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有始有终,实施离任监督。首先要做好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支持审计部门对每一位被任命人员的离任实施离任审计,全面审计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账务支出。做到既不要让贪污者和渎职者带着尾巴离开,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沾沾自喜,使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损失;又要借助新闻媒体,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经济账务清楚、廉洁的干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干部任职环境。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评价新机制,对干部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再评议,做到对人大任命的干部监督有始有终。干部在任,难免说好话的多,工作评议中难以听到负面的意见建议。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在干部任期内开展评议的基础上,开展干部离任评议活动,再次,深入其原工作单位和群众中,做深入调查,开展民主测评,过滤听到的意见建议,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建议,提交党委,为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也为党委有效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积累经验和参考。(作者系镇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