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领域立法数量严重不均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4:27

近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专访时说,从整体来看,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同的立法活动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体系的平衡性和协调性主要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合理比例以及立法领域与内容在法律体系中的比例问题。
  根据2008年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根据白皮书中229件法律的统计,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行政法的立法数量最多,有79部,占了全部法律的三分之一多;其次是经济法,有54部,接近全部法律的四分之一;而关于社会法的立法就相对较少,只有17件法律,只占整个法律体系的7%左右。
  在立法领域与内容上,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根据立法中体现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立法大致划分为经济性立法、政治性立法、文化性立法、社会性立法等不同类型。229件法律大体的比例是:经济建设立法114件,占49.8%,政治建设立法80件,占34.9%,文化建设立法4件,占1.7%,社会建设立法31件,占13.5%
  从上述统计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占据主导的地位,占据了国家立法的近一半。与此相对应,文化建设立法和社会建设立法相对数量较少,二者总和才仅仅占据了整个法律体系的15%左右。当然,经济建设立法的数量多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有关。从社会发展的综合、平衡与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看,立法领域的不平衡会阻碍社会的协调发展,影响法治发展的平衡性。 
  当记者问道,怎样才能消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平衡现象?
  韩大元说,现代宪政主义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宪法之治。以宪法为基础,实际上意味着所有立法必须以宪法价值为基础,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利与法律体系的均衡发展。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我们需要树立宪法思维,以宪法价值为基础,树立一种综合的社会发展观,保证国家立法的合理布局,保持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要继续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就要发挥宪法的协调功能,使得原来单纯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政治立法、经济立法与文化立法、社会立法并重的格局。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宪法必须关注权利保障,关注民生,因而要加大社会领域立法的力度,改变我国以前单纯偏重经济立法的格局,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体系上维持平衡。
  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宪法具有根本性、整体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更能反映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发展趋势。因此,在出台国家立法规划时,立法机关应以宪法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宪法精神为基本着眼点,而不能仅仅以部门法的某些特征为出发点。
  特别是2004年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强调国家的立法规划符合宪法精神,这实际是在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一个总体价值目标,保证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