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的重要手段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4:44

检察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检察事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应当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主动认真和全方位地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促进公正执法和服务大局。要做到这些,笔者以为应当做到以下三个到位
  一、思想认识到位,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的活动。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可以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公正执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消极腐败现象,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所以加强人大对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以上认识,检察机关应当统一思想,摆正位置,不论是在工作部署上,还是在个案办理中,都要反复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全体干警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使干警们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三种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一是职权法定意识。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是检察机关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是目标一致意识。监督和被监督不再被想当然地当成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和作为监督者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监督与被监督是一种可以互动、可以沟通而相得益彰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就是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监督中取得支持,使检察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实现权力价值的真正回归。
  三是支持促进意识。从实质意义上说,监督就是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找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树立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可靠保证,更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二、制度建设到位,不断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
  为了与《监督法》的规定相衔接和配套,从检察工作的职能和实际情况出发,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以下六项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
  一要建立经常性的代表联系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或就专项工作、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专题邀请视察,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建立健全人大会议会前、会中、会后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机制,主动报告检察工作,适时将检察机关的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的检察工作改革情况、开展某项专项斗争或专项治理的情况介绍给代表,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代表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通过组织检察干警旁听人代会、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发放问卷、登门走访、赠送有关材料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要创新联络方法。可以通过设立代表专用热线电话和专用电子邮箱、创办代表联络专刊、代表来信摘报和开辟代表来访专用接待室、建立代表约见检察长制度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要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工委的经常性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严格办理质量、程序、时间要求,着力解决代表提出的实际问题。
  二要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要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制度。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和工作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工作的审议、评议意见,要认真进行研究,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检察机关要加强调研,了解掌握涉及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汇报,必要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四要健全报告备案制度。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基点,将涉及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和建设的主要方面,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备案,以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情况及实施监督。在人大没有出台具体规定前,检察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内容,特别是应明确规定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上一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或因人大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征得人大同意不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要建立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专项活动专题汇报、人事任免事先报告、交办案件反馈报告等制度,从而使检察机关从事到人通过主动的报告备案,增进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此外,检察机关的重大决定、规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五要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要深化检务公开,将已经公开、没有密级的文件材料及时提供给人大代表公开使用。同时,要建立起相应的新闻发布及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布制度,检察机关应不定期地将一年的工作状况和下一年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措施向社会公布。在领导班子做出重大调整、实施某项重大检察工作改革或进行某项专项活动时,也应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六要建立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办案工作监督的制度。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法律监督的基础,但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及执法环境的影响,在办案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检察机关除了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外,更重要的是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要把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审查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复查、复议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复查、复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复查、复议结果。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同时,应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有重点地列席检委会和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三、工作方法到位,始终依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动检察事业发展
  检察机关要通过采取各项有力措施,不断创新加强与人大和人大代表联系的方式、方法,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强化接受监督的模式,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四个转变,自觉把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要由年终突击联系向经常性的联系转变。要变过去只在年中向人大常委会、年终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的惯例,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检察工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检察工作计划、反贪反渎工作、惩治刑事犯罪、执法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由年终突击联系向经常性的联系转变。
  二要由单一的联系向采取多种形式的联系转变。要变过去只在人大常委会与检察院机关之间的单一联系为多形式、全方位的联系,控告申诉和民行检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信访机构的联系,拓宽思路,寻找案源;侦监和公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法工委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向人大法工委汇报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要由一般的工作联系向法律上、案件上的联系转变。要对执法检查和法律法规具体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人大汇报,由下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上级人大建议在法律法规修订时予以参考;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主动向人大汇报,争取人大的理解和支持。要自觉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努力做到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要由请进来联系向走出去联系转变。要认真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交流活动,通过登门走访、发征求意见函、赠阅有关学习资料、在互联网上开通举报信箱和检察长信箱、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监督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实现由请进来联系向走出去联系的转变,把检察工作始终有效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作者分别系静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