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行政征用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5:21

近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1015日。该草案一出台,就受到舆论关注。原因是,该办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以强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1012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指出:根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说的法律,要作狭义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因此,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行政征用。那么,地方立法是否可以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细化呢?马怀德认为,这要看法律有无授权性规定,在行政征用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没有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马怀德说:四川的办法没有太多新意。如果说值得思考的话,就是地方立法权限和技术的问题。从权限上讲,地方立法不宜涉及行政征用,因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法律保留条款,就是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从技术上讲,地方立法原文照抄上位法条文没什么意义;而一旦突破上位的规定(比如对强制征用作出规定,对征用程序和补偿原则作出规定)可能面临尴尬,也不利于法制统一。
  马怀德认为,规范行政征用,我国亟待出台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行政征用和补偿的规定,唇齿条款”,不能只提征用不提补偿。但是,从宪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土地管理法、国防法等,虽然都有关于行政征用的规定,但都很原则。对行政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范围以及救济等几乎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紧急状态下的征用与补偿,主要依靠政府临时性文件调整。这也正是当前舆论担忧政府可能会在应急征用的旗号下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根由。

  马怀德建议,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行政征用与补偿条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平补偿的条件下可以征用私人财产,征用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补偿的方式和额度由法律加以规定。其次,出台《行政补偿法》,将行政征用和补偿纳入该法调整范围,确立合理补偿原则,而不是适当补偿相应补偿;第三,相对人对行政补偿不服,应当允许其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