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化解部门利益纠缠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5:31

近日,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法学院五位学者就不动产征收与搬迁进行研讨。五学者之一的王锡锌对此前有关部门邀请他们参加座谈的做法表示肯定,但他从立法过程中感到,公众推动变法的作用很弱。王锡锌和另一学者姜明安希望有关部门不要闭门立法(1113日《新京报》)
  王石川在20101115日《法制日报》撰文认为,新拆迁条例难产有两大原因,一是时机尚不够成熟,关键节点尚未廓清;二是利益盘根错节,阻力极大。据1023日的《中国经营报》报道:一位参与了征收条例草案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在征收条例草案修订过程中,形成了两个派别,争议极大,业界对这两个派别分别称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立法理念的巨大分歧导致了在立法技术层面的激烈冲突。
  王石川认为,正因为立法理念出现了冲突、各方利益难以协调、阻力太大,就更需要开门立法。开门立法是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该说,无论邀请学者座谈还是公开征求意见,都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精神,但长达一年时间,新拆迁条例仍未呱呱坠地,说明该条例遭遇了不少的波折,波折是什么?阻力在哪里?都是谁阻挠?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公之于众,不公之于众,就容易导致立法异化,毕竟放眼现实,“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罕见,比如近日引发舆论抨击的安徽淮南电梯更新费就是一例,淮南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既没有举行听证,也没有最大程度地征询民意,基本上只听取房产局的意见,如此闭门立法,就必然产生电梯更新费这一怪胎。因此,如果阻力太大而使新拆迁条例出不了台,或者即便出台了也是面目全非,难以彰显公共利益,这就难免令人遗憾。
  新拆迁条例攸关公共利益,既不可仓促,也必须避免部门利益绑架。曾有学者建议,不妨建立立法适度回避制度。因为立法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如果由执法行政部门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加入有利于部门或利益集团的规则,甚至成为权力寻租设租的依据。斯言诚矣!同时,民众享有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权利,欲更好地体现这些权利就应该将开门立法进行得更彻底,不论是法案的动议、起草,还是提交审议、表决通过等过程,都要尽最大程度地保持公开透明。
  从现实来看,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影响官民关系的重要因素,只有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各方利益诉求才能有序、充分博弈,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因此,人们期待,拆迁开门立法,更期待新拆迁条例尽早出台,最期待彰显公共利益的条例出台后,权力能够切实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