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从馒头店该由谁管看法律的执行力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5:50

  近日,笔者在参与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对于人们几乎天天都要光顾的馒头店,到底该由哪个部门监管,相关部门说法不一。
  质量监督部门认为,馒头店一般规模较小,生产流程简单,又没有预包装,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认为,馒头店一般分布在居民小区周围,没有在有形市场之内,不属于市场流通环节;食药监部门认为,馒头店一般没有现场消费行为,不属于餐饮消费环节。按照三个部门的说法,馒头店都不属于他们监管的范围。
  对于像目前媒体曝光并被查处的“染色”馒头的始作俑者——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这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当然属于质量监督部门监管。那么,普通的馒头店到底该由谁监管?一些小馒头店在馒头制作过程中硫磺熏蒸和添加洗衣粉漂白等问题到底该如何杜绝呢?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涉及近10个政府部门,其中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甘肃省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应该说,对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三个环节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已经规定得很具体了。然而,对于馒头店这样和老百姓生活与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加工场所,竟然没有部门负责监管,其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竟然无法排除,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在此不想讨论馒头店究竟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只是想通过这个问题对法律执行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者的执行。如果执法者不能严格执行,再好、再多的法律都没有用。这不仅要求执法主体要依法办事,而且还必须深谙法律原则,领会法律精神,公正、严格地执法,以实现法的多重价值。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部门执法很不到位,却抱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个别执法部门仍然存在“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观念,总是站在自身的立场来理解法律条文,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执行法律,对能收费、有利益的就抢着执法,对不收费、无利益的就推诿扯皮。因而一方面出现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出现了执法缺位、执法盲区的问题,甚至出现了“齐抓不管”、“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怪现象。
  笔者以为,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对现实中所有的细节问题都作出规定。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它的具体条文,更在于它的法治精神。因此,只有执法部门抱着对法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既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又能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相互补台,才能使法律全面落到实处,才不会出现执法监管漏洞。否则,诸如馒头店该由谁管的这类问题还会很多。一句话,法律的执行力到底如何,关键还是取决于执法者的责任意识和素质高低。(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