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人大监督要避免“乏力”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5:59

  监督工作是贯穿人大工作的一条主线,在人大诸项职权中占有主导地位。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监督乏力现象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审议监督有程式化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执法监督有形式化倾向,监督解决违法问题的少;人事监督有表面化倾向,刚性手段运用得少等。究其原因有三。
  其一,思想认识缺位。有些在党委、政府部门任期届满或行将届满的干部转至人大常委会工作后,认为“船到码头车到站,修身养性度晚年”,缺乏依法履职的使命感,缺乏监督的意识和内在动力。在这些人看来,人大常委会是“二线工作”,在具体监督时,不必那么认真,不如“种花多一点、摘刺少一点”,“以和为贵”。
  其二,监督机制不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不够重视,在重大考评活动和人事推荐时,通知政府所属的局(委)负责人参加,却不通知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无形中削弱了人大的政治地位。有时甚至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仅仅看成是一种程序,产生重执行机关、轻权力机关等现象。
  其三,自身素质有差距。部分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履职能力不强,不能掌握人大工作要领和有关法律知识,成了人大监督的“门外汉”,导致在审议的过程中,审不深、议不透、人云亦云,针砭时弊、提出真知灼见的时候少。基本素质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监督实效。
  其实,人大监督的实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人大监督只有延长监督链条,将以往的单一监督、事后监督拓宽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才能改变人们对人大监督是“马后炮”的错误认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提高认识,牢固掌握人大监督的实质和内容,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自身建设,正确行使监督权。只有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必要时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才能真正避免出现监督“乏力”的现象。(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