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论坛】完善选举制度 实现选民登记工作“三化”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6:25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选民登记。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这里所说的“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的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的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是保证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被剥夺投票权和防止没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的重要措施。因此,选举制度要求选民登记必须全面准确,尽量避免错登、漏登和重登。从以往历次的直接选举实践看,选民登记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投入的人力物力多,尽管如此,仍然难以完全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和不重登的要求。究其原因,除了流动人口日渐增多外,主要是没有把选民登记当作常态性的工作来对待,没有专门的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进行日常性的管理。如果长此以往地对待选民登记工作,将对选举制度的完善和民主政治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为此,笔者建议,要从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长远眼光来对待选民登记工作,努力实现选民登记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是转变观念,逐步实现常态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建设。选举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民主政治制度,将伴随现代化建设的始终和全过程。按照宪法和选举法关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规定,尽管每五年才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但是,把换届选举放在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长河中来考量,五年时间只是短暂的一个瞬间,从1979年选举法修改后至目前的32年间已开展了8次县级直接选举。就此时空概念而言,换届选举应是一项经常性、常态化的工作。即使在每届五年的任期内,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也需要选民资格的登记确认。同时,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民社会的发育成熟和民主范围的扩大,公民对民主的诉求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强烈,对包括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也越加珍惜和重视。而在整个换届选举中,选民登记既关系公民政治权利的确认和行使,又是一项面广、量大、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为适应公民日益增长的民主诉求和逐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的需要,作为主持换届选举工作、承担换届选举任务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首先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摒弃把换届选举当作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思维定式和短期行为方式,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完善选举制度的长期性任务,纳入整个人大常规工作范围和“硬件”建设范围之内,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常态化。
  二是制定法规,逐步实现制度化。既然选民登记是换届选举中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一项常态性工作,而且面广、量大、非常细致繁琐,就应当具有一个统一的选民登记工作标准和选民登记口径。而选举法及实施细则不可能将选民登记中的各种各类情况都包含进去。因此,建议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实施选举法细则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选民登记中的各种各类情况,诸如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失踪和下落不明人员的选民登记、没有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的选民登记、正在进入各类司法程序人员的选民登记、服刑和劳教人员的选民登记、驻在本选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等,制定具体详尽的登记规则或者办法,使各级人大在开展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操作,真正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从而保证公民政治权利的落实和行使。
  三是设立机构,逐步实现规范化。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作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或者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专门设立选民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联系,运用“一卡通”式的现代网络科技手段,建立选民信息系统,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这样,在今后每当开展五年一次的县乡直接换届选举或届内个别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时,选民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就能及时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选民的各类情况,既全面准确又快捷方便,既省时省力又合理合法,为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完善选举制度提供坚实可靠的物质保障。(作者系张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