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行使司法解释权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6:33

  近日,公安部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醉驾入刑后,不仅醉酒驾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5%,酒后驾驶也比去年同期下降82.2%。尽管如此,笔者觉得最近出现的社会各界对“醉酒驾驶”争议,正在影响这项新法规的命运和走势。
  前不久,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对于醉驾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法院“应当慎重稳妥”。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下发了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张军的一席话和最高法院的一纸红头文件,引起社会的普遍争议。
  紧接着,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现在,公安部又义正词严地向社会声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此外,坊间对“醉酒驾驶”是否定罪,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当然,法律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也属正常现象。只不过,现有问题是,最高法院和公安部在司法解释上,出现了两种不尽相同的声音。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很显然,《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醉酒驾驶的争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有发言权。
  现实的情况是,虽然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虽然社会各界对“醉酒驾驶”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作出任何解释。事实上,自立法法实施11年来,这项权力始终处休眠状态。现在,社会各界对“醉酒驾驶”的争议越发激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妨以此为契机,行使司法解释权,向社会清晰解释这条法律。这不仅能保障最大多数公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司法的权威、统一。(作者单位:河北省威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