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论坛】对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渠道的几点设想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7:45

  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的设计上,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发表意愿、表达诉求的权利,不断完善民意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效表达的机制,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和发展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不断保证和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始终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基本的应当是话语权和表达权。通过制度建设,最充分地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话语权、对自身意愿和诉求的表达权,既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职责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不同社会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追求与维护,愈发需要进行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尽管其中的一些意愿和诉求可能是相互矛盾、不合情理,甚至不合法规的,但是,人民群众的话语权和表达权应当在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否则,诸多意愿和诉求的表达便有可能在体制之外泛滥和冲撞,造成社会潜在的不稳定,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担负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历史使命,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使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意愿和诉求得以充分表达,这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时代要求、搞好自身工作的需要,也是面对新的形势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一个着力点和突破口。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意表达机制现状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属于法定的民意代表机关,其各项工作的开展自始至终都必须以实实在在的民意为动力,其全部工作的成效时时处处都离不开广泛而雄厚的民意支撑。因此,保证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民意最充分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效表达,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中,一直没有对这些方面明确、统一地提出要求、作出规定。主要表现:一是对于代表如何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际工作中,对于代表如何全面了解和掌握民意,没有明确的要求;对代表如何全面反映民意,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只是作为代表的一项权利予以规定,而没有将其作为代表的一项职责和义务明确要求。从近几年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来看,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虽然我们搞过试点,但实际效果不理想,代表也没有很好地征求选民意见,能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群众意见建议的情况也很少。在人代会上代表反映的问题也比较片面,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很多意见建议质量不高。二是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收集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保证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及时、顺畅、有效地得到反映和表达?如何认真收集和整理民意?如何妥善处理民意?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没有在这些方面作出规定。近几年来,我县坚持每年开展两次走访人大代表活动,通过与县乡人大代表面对面的座谈交流,也能够收集一些群众普遍关注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群众的意见建议我们通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向有关方面进行交办,督促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但形式单一,在实现民意渠道畅通化上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的几点设想

  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如何通过代表收集民意、集中处理民意,我有这样几点设想。一是实行代表与选民定期见面制度。本县选出的省、市人大代表以及县、乡人大代表以代表活动小组为依托,全面开展接待选民活动。全县的四级人大代表全部混编成代表活动小组,各小组每两月集体接待选民一次,接待日前三天在本选区向选民公告。接待日指定一名乡镇干部担任代表秘书,负责收集和整理选民提出的各种愿望、意见、申诉和要求。同时规定,代表的姓名、电话、住址向全体选民公布,选民可以随时反映问题。代表收集的选民意愿和诉求中,属于村一级职权范围的事项,交由村委会处理,或交由乡镇政府督促村委会处理;对群众反映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由小组中的县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级以上职权范围的,委托本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向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二是实行乡镇人大代表与乡镇政府及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见面制度。规定乡镇人大每半年组织一次见面会。见面会上,各代表小组要将收集的选民意愿和诉求中属于乡镇职权范围的事项全部交由乡镇政府及派驻机构处理。同时,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意愿和诉求提出询问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政府及派驻机构负责人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三是实行县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定期见面制度。每年除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之外,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两次见面会。见面会上,各代表团选派3至5名代表,将收集整理的选民意愿和诉求中属于县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全部交由“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处理。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意愿和诉求提出询问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会后两个月内答复。四是公开代表通过见面会反映民意的情况。代表将其收集整理的民意通过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见面会向“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反映的情况,以及代表在见面会上依据选民意愿和诉求提出询问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供选民随时查询和监督。五是公开收集和整理的民意。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将收集整理的民意以目录形式印发与会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代表和组成人员行使有关职权。民意在全社会的公开,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进步。六是公开对民意答复和处理的情况。“一府两院”负责人在与代表见面会上当场答复的情况,以及会后处理的情况,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以目录形式印发会议,并由各乡镇作为档案资料供代表和选民查询和监督。七是建立代表收集和反映民意的激励机制。明确代表在收集民意、反映民意等工作中的误工补贴、经费开支来源。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代表述职制度和考核评优制度,不断激励代表更加积极主动地关注民情、民意、民诉,更加卖力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鼓与呼。(作者系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