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8:23


一石激起千层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最引人注目的是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的说法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广泛争论。支持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效消除了法律上的盲点,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权益,也将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而婚”。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利益,“让男人笑女人哭”,会导致“离婚便利化”,冲击婚姻家庭的稳定。


其实,“让男人笑女人哭”是反对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种误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对象指称上,用的是“一方父母”或“夫妻一方”,并未确指男方或女方。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没有背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首先是尊重夫妻之间的意思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还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与此一脉相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财产。但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禁止另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误读,在于住房商品化以后,房价一路飙升,房产成为国人投资或保值的首选,也成了婚姻的命脉。而婚前男方首付、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是目前相当普遍的婚房购买形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出台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遇到这种情形,要么基于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属于谁,然后给另一方适当补偿;要么根据首付比例和还贷年限对房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以前司法实践中既有判例进行总结后给出的指导,在规定“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同时,也规定了给予共同还贷方以适当补偿的条款。因此,“保护强者、损害弱者”论当属无稽之谈。


事实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一些既有概念如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赠与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做进一步的明确而已,并没有伤害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为什么会引来如此多对离婚后个人利益的担忧?这些忧心忡忡的准新人或者已婚者是否想过:结婚的最终目的从来就不是为了离婚,更不是为了离婚后多分得财产。真正对婚姻有正确认识和态度的人,真正把婚姻理解为两个人的互相忠诚和扶助、并愿意彼此一起走下去的人,自始至终不会因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而产生困扰。毕竟,不以财产归属和离婚为目的的婚姻,内心对对方的付出和财产早有一杆秤,又有谁会去关注法律对这些问题表述上的差异?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旨在避免财产捆绑婚姻,旨在推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因新的司法解释而起的解读也好、争论也罢,无非是从不同方面印证了当前扭曲的婚恋观所折射出来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在高房价压迫下的中国,一套房子足以让一个普通人一辈子不得翻身。把房子完全等同于财产,既是一种现实的窘迫,更是一种生活的写照。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当今社会,人们对离婚后“净身出户”或“人财两空”的恐惧,其实是对个人财产、社会保障等生活要素没有安全感的体现。因此,让两情相悦回归婚姻,让婚姻远离财产纠纷,仅靠一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毕竟,婚姻本身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而非简单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