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论坛】加强对“直管”部门监督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9:13


  “垂直管理部门”是指那些驻在本行政区域,但由其上级机关实施垂直领导和决定人事任免的部门和单位(简称“直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直管”部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移动、电力、石油、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行业,这些部门和单位都担负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权,同时代表国家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权,他们的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直管”部门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对“直管”部门监督的法律依据


  加强对直管部门的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虽然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直管”部门的工作,但其法律规定的内涵是明确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部门和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直管”部门同样具有约束力,有权对“直管”部门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对“直管”部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要消除思想顾虑,增强主动性,理直气壮地对“直管”部门实施监督。“直管”部门也要进一步深化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人大监督职能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普法宣传教育的推进,努力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法律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直管”部门的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尊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积极主动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工作中或法律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大报告。


  二、充分认识加强对“直管”部门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对“直管”部门的监督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直管”部门的范围日益扩大。这些“直管”部门和单位集行政管理、执法执纪于一身。手中握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采用经济性强制处理手段较多,一部分单位的工作甚至具有垄断性,在当地的某些经济领域居于裁决地位。人民群众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直管”部门监督的要求十分迫切。如果没有完善有效的监督,容易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和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等不正之风,直接损害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辜负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


  其次,加强对“直管”部门监督是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需要。绝大部分“直管”部门都有实施专业法律的职责,担负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与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虽然在工作业务上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但其工作业务主要在本行政区域进行,当地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更了解,更有发言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直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帮助“直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执法工作。同时还能够弥补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上的漏洞。


  三、依法开展对“直管”部门监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由于“直管”部门不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是本级政府的直属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改进监督方式、完善机制、拓宽领域上下工夫。         


  一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监督实效。对“直管”部门实施监督,要找准切入点,拓宽思路,改进方法,注重实效。一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根据“直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适时听取相关“直管”部门关于执法或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认真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督促相关“直管”部门认真落实和进行整改。二是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评议。《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直管”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创造条件,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直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督促其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做好各项工作。在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活动的同时,要重视组织本行政区域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和评议等活动,使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及时、直接反映至“直管”部门,“直管”部门能及时办理,并面对面向代表通报办理结果。三是通过督办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大对有关“直管”部门的监督力度,督促其把代表议案和建议、群众意见落到实处。四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直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直管”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落实。五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议不执行,执行不坚决,或严重违反监督意见精神,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加强监督,并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保证监督意见的贯彻实施,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要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目前,法律对“直管”部门的监督规定尚不完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诸如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制度、执法责任制、执法整改反馈制度等,增强对“直管”部门的监督实效。一是通过活动安排和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要以“直管”部门执行法律为主要依据,联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直管”部门承担的职责中,选择监督的重点。并通过学法、视察、调查、检查、掌握翔实材料的基础上,理直气壮地提出有针对性、有价值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其进行整改。二是注重监督的经常性、计划性。既要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对“直管”部门实施经常性监督,又要有计划地对部分“直管”部门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还要把对“直管”部门的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将支持协调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寓支持于监督之中,通过权力机关的监督,体现人民的意志,改进“直管”部门的工作作风,促进其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者系庄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