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发挥职权确保扶贫开发条例落到实处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9:47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不仅实现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既靠行政手段又靠法律手段推进的历史性转折,也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扶贫开发中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注入了制度力量。


生态脆弱、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滞后,导致甘肃贫困人口扩大。2月29日,省委副书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欧阳坚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甘肃座谈会上表示,按照新的扶贫标准,甘肃贫困人口将扩大到1300多万。3月19日,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中,甘肃有43个县区(市)被列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范围内。也就是说,甘肃约有一半的人口、一半的县区(市)需要脱贫。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表示,甘肃是我国扶贫开发新阶段攻坚战的主战场,甘肃的扶贫攻坚任务成为全国扶贫攻坚任务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做好新阶段定点扶贫工作形势很严峻。


为改变现状,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推进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的奋斗目标,出台了强化投入保障、建设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整村整区域推进等重大扶贫开发举措,开展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40多万名干部进村入户,帮助贫困地区和群众脱贫致富。


面对全省众志成城,共同致力于扶贫开发大计的形势,省人大常委会适时颁布了《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施行,为促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律法规能否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关键在于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及时监督。对此,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不辱使命,积极作为,要通过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确保《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的遵守和执行。


《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依照上述规定,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财政报告时应严格把关,看是否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尤其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率要提出具体要求。要结合听取审议政府半年工作报告,对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促落实。


为有力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施行后,应选择合适时机对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各级政府不折不扣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促使政府责任、社团组织的义务有效落实,让扶贫对象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