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让专题询问式审议常态化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0:14


“各类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是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既敏感又复杂的问题,请问目前我省有没有不属于保障对象而通过各种关系享受了保障房的情况?……”


这是2012年5月3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与会委员联组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时提出的询问。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态度诚恳,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尖锐的“现场考问”一一进行了认真详实的阐释。


这样的询问同一年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联组会专题询问省政府关于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一样较真。这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为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而进行的又一次实践。问出的是疑惑,答出的是责任与承诺。正是这一次次互动性较强的专题询问,拓展了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度,提升了审议的质量与实效。


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与成效。一般来讲,常委会审议的方式是先听汇报,再由委员发表意见。这种方式虽然也基本能够反映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但很多发言失之于泛泛而谈,甚至片面,或者不得要领,影响了审议实效。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一些委员在审议过程中为“看不懂”专项报告而烦恼。在这样的背景下,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么匆匆审议表决,要么乱放“隔山炮”,使审议工作流于形式。时至今日,虽然有极少数地方否决过专项工作报告,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都能顺利通过,其中也包括少数存在这样那样不足甚至“纰漏”的报告,居然也能“平安无事”地过关。如何审议好这些专项工作报告,需各地结合实际,在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新路。


在审议中引入询问机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询问权,是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拓展知情权,切实提高审议质量的保证。因为询问是一种刚性监督方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代表等提出的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问题,“一府两院”及其相关组成部门不能拒绝回答;回答不满意,常委会还可以追问,直至满意。对回答极不满意或屡次拒绝回答的,常委会还可以依法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更具刚性的监督手段。


据了解,为探索搞好专题询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从提出询问题目有针对性、确定询问人员有专业性、现场回答询问有实效性等方面入手,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调研组分赴全省各地进行了深入调研,部分组成人员深入实地进行了专题视察,并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对审议专题的意见,并归纳整理成几个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主要问题,确定常委会中几名对相关汇报的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有关专业知识的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作重点发言。常委会会议召开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询问问题,分别提出意见,被审议事项的单位负责人当场回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将各位委员提出的询问进行汇总、整理,及时转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实践证明,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列入人大重点监督的视野进行专题询问,这是倾情民生、为民代言的好方式。笔者认为,将来条件成熟时,每次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之前,不妨让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调研人员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坐在一起,针对报告中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化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心中的疑虑,切实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经验表明,只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包括给政府部门以充分的话语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才能做到成竹在胸,审议工作才能趋近于实体的正当性、程序的可行性与目标的实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