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审议意见岂能“一交了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0:44


审议意见作为监督法实施后一项重要的监督手段被各级人大广泛运用,这是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延续和发展,是解决“一审了之”、“审了就了”弊端的重要途径,为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监督法对审议意见落实处理“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的规定缺少硬性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人大审议意见落实存在认识误区,致使审议意见往往是“一交了之”,或者“交而不问其效”,其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事实上,作为一项监督手段,审议意见虽然没有决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也并不是一般的代表建议意见,它是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针对某一特殊议题发表的集中意见,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批评和促进,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作为“一府两院”及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应该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而地方人大常委会更应该高度重视,不能当“甩手掌柜”、“高高挂起”,如果不闻不问、“一交了之”,一方面,是人大工作的失职失责,有损人大的权威;另一方面,也是对民意的渎职,不能促进相关问题的根本解决,影响人大的公信力。


因此,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后续监督,追问监督效果,提高监督效率。一要规范交办。常委会有关办理机关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要及时归纳整理,综合分析,突出重点,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在5天之内,将审议意见提交“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一些重要的问题,常委会要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二要跟踪问效。对交办的事件不放手,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不断提高办理实效。三要整合资源。将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与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等刚性监督形式结合起来,实行监督资源整合,形成监督合力,高位推进。四要创新监督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票决,对办理不力者实行问责,轻者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重者启动追究法定责任。这样,相信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将会是另外一番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