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论坛】人大工作不能“计件制”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1:03


最近和一些朋友聊天,他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你们人大很清闲啊,一年就干几件事。”他们的这种观点,实际也代表了社会上许多人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看法。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工作特点缺乏深入了解。


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不能“计件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的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予以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该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了14项,概括起来主要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所以,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是依法开展监督,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而不是具体去管理某项社会事务,因此不能采取“计件制”来衡量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


其次,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工作不能“计件制”。


其一,确定监督议题需要一个过程。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涉及的工作面相当广泛的。要使人大监督富有成效,就必须突出重点,每年确定几个监督议题深入开展监督工作,不能“撒胡椒面”。那么怎样确定监督议题?首先要广泛征集。要通过信函、电话、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充分征求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广大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争将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社会普遍关注的要事、群众急需解决的难事纳入到监督工作中,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确保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取得实效。其次要筛选确定。对收集到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职能分别进行归纳整理,结合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向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进行初步筛选确定。之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讨论确定。主任会议决定之后,还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参会的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后,才能最终确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性和程序性,因此人大监督议题的确定绝不是“想干啥就干啥”,是要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的,这就需要一个过程。


其二,开展检查调研需要一个过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人大常委会在具体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时间、主要内容、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走访哪些基层单位、行程安排等等,这些都需要认真谋划,周密安排,都需要一个过程。“事不耳闻目睹岂可臆断。”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尽可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到真实情况,必须走出机关,深入到一些基层职能部门和单位,深入到一些县、乡、村,深入到老百姓家中,既要听取基层的工作汇报,又要走村入户亲眼看、亲口问、亲耳听,并且将二者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对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这也需要一个过程。一般来说,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从方案制定到实施结束,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有的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的可能需要1至2个月时间,甚至可以连续几年围绕同一议题持续开展监督。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不能简单采取“计件制”来衡量的。


其三,形成工作报告需要一个过程。


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结束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首先,报告的起草需要一个过程。在起草报告时,要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该项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一定严重性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具有政策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可以说,报告的起草是一个对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准确把握、高度提炼的过程,是一个全面学习相关法律和政策、深入进行理性分析的过程。其次,报告的审定需要一个过程。报告起草好后,一般按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分管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顺序,层层进行审核把关,直至形成初稿。此后,报告初稿要以讨论稿的形式,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讨论,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定稿,最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有时,还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才能最终定稿。可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调查报告的起草、审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计件制”。


其四,实现监督效果需要一个过程。


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交的执法检查和调查报告及政府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作出审议意见,会后转交政府办理落实。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整改,按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常委会办公室还要将此情况书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反馈。监督审议意见办理落实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实现人大监督效果的过程。一般来讲,这一过程需要3个月至半年左右。对审议意见中短期内可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自不必说,而有些建议则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今后长期的工作实践中逐步研究解决,这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见到效果。另外,如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不力,在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后,很可能被要求继续整改,重新报告,这又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见到成效。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监督工作是不能简单地用“计件制”来衡量的。(作者单位:平凉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