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对乡镇人大代表应赋予平等的司法保障权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1:07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的这种保障称之为代表的司法保障权,其目的是为了让代表畅所欲言、敢作敢为,防范行政、司法公权的报复陷害,对代表给予特殊的人身保护。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从上述规定看,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在法律赋予的保障权上有很大区别。


首先,执行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缺乏相对具体的报告对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的职权集中体现在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但由于没有常设机构,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那么,执行机关对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人大代表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也就意味着必然立即召开专题人代会,由执行机关向大会报告,这样做从理论上讲可行,现实中却不可为,临时动议的人代会需要有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并非“立即”能够办到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都由执行机关向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予以报告,显然,此举不符合法律精神。


其次,未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表决权。实质上,对乡镇人大代表的这种保障权是一种告知权,让乡镇人代会知晓该“代表”将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权。参照对县级以上代表的保障权,应该由执行机关对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乡镇人大代表的情况,提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由乡镇人大及时召开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依法表决许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未设立常设机构,主要考虑到乡镇的范围小,组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相对容易。因此,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代表表决权,也未尝不可。


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果没有乡镇人大的有效作为,人大制度便缺乏坚实的根基。如何为乡镇人大代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调动乡镇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十分重要的。代表法赋予各级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同样的,人大代表没有大小之分,更没有尊卑之别。因此,在赋予乡镇人大代表的司法保障权上也应该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而不应该厚此薄彼。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