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预算法修改能否激活乡镇人大久违的权力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1:07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6月26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中建议,应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同时,应坚持预算草案由乡镇人大进行审查批准。


前不久,《人民代表报》就乡镇人大有无财政监督权进行过专题探讨。一项法律赋予的职权本无需探究,之所以出现这种认识尴尬,是因为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后,一些地方为缓解乡镇财政困难,调动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规范和节约乡镇支出,堵塞乡镇乱收费、乱开支、乱进人、乱举债的漏洞而建立的“乡财县管乡用”制度。一些人片面地认为,乡级财政由县直接管理、监管,乡镇人大也就无监督的需要。


事实上,多年来乡镇人大的财政监督权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笔者曾经在基层工作过多年,参加过多次乡镇人代会。现实情况是,乡镇人大除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听取和审查财政预算报告外,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从未在乡镇人代会审查过。由于乡镇人大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模糊、畏首畏尾、不敢作为,“乡财县管”制度的实施,只是为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的无为提供了“美丽”的借口。


财政审查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基本权力,这是毋庸置疑的。预算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只是重申了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的必要,是对“乡财县管”制度实施后的错误认识的厘清,不论乡镇财政采取何种管理形式,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都必须经乡镇人代会批准,这是一条法定原则。这也体现我国同级人大对同级财政监督的制度安排。然而,预算法修改,能否真正激活乡镇人大“久违”的权力,使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工作走出困境,打破被动、缺位、滞后的局面,从而实现“会议监督”与“日常监督”的紧密结合,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尚有待观察。但是,以此为契机,提高乡镇人大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进一步健全制度,积极探索乡镇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继而管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现实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