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走出代表议案办理的误区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2:38


代表议案是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法定代表人数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代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对议案如何处理及大会决定后如何执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以至地方人大对议案的处理方法不一,对议案的办理更是多种多样,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和规范。


从现实情况看,议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对办理主体认识模糊。一些地方人大认为,议案办理的主体是“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事实上,议案涉及内容属于人代会职权范围,不是“一府两院”的职权。因而,应该由人代会决定处理。大会主席团把人代会权力直接交由“一府两院”行使显然不妥。如果代表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审议表决后,“一府两院”就是执行人大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而不是办理代表议案。


对议案立案认识不清。一些地方人代会主席团在审议议案时,把主席团决定的审议情况以“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形式发给代表,议案的审议到此结束。未经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只能算为议案原案,没有法律效力。主席团只对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有决定权,而议案真正立案,只有经过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且过半数代表通过之后,才能成为议案。


把议案办理与建议办理混为一体。法律关于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要求是不一样的。对建议的办理,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代会提出的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代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而对议案落实并未规定,因为一经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的就是法律、地方性法规。


把议案作为废案处理。一些地方人大为了提高代表议案质量、减少议案审议工作量,明确提出不能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为废案。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对代表议案、建议权的不尊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不能作为议案提出,应当作为建议转有关机关处理”,所以对不能列为大会议程的议案,不能图简单省事,“一刀切”地作为废案,而应当作为意见建议交“一府两院”办理。


依法依程序办理议案,提高议案办理的法律性、规范性、科学性,这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笔者以为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认识上要提高。要进一步学习、熟悉议案办理的程序和方式,厘清对议案、建议的模糊认识,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议案和主席团审议议案时,要按照议案的含义,正确区分代表所提的是真正意义上的议案还是建议。该立案的要立案,不能人为限制议案立案个数。二是处理上要慎重。主席团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议案时,既要坚持“少而精”原则,又要尊重代表意志,将那些具有现实迫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议案列入大会议程,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经过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主席团确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代会作出决定,交常委会办理。三是制度上要规范。鉴于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在议案办理上的混乱,省级人大常委会应该出台相应规定,规范议案办理程序,进一步明确议案立案的要求和条件,增强议案的可操作性和议案办理的规范性。